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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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文本

发布时间:2018-12-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物馆的名称是交大西迁博物馆。

第二条 本博物馆的性质是利用国有文物、资料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及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积极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本博物馆的宗旨是以教育、研究、展示、收藏、保护为目的,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以西迁精神传承、历史文化研究、教学科研成果展示为主体,体现与创建一流大学目标相匹配,与内涵发展的大学精神相匹配,与学校的精神文化取向相匹配的文化视野。本博物馆为西安交通大学内设机构,西安交通大学为公办全日制高等教育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及本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文物局。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等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藏品、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西安交通大学。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

告;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为博物馆运营提供保障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撤回、

转移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第八条 本博物馆开办藏品:339件(套);开办资金:3800万元。

第九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陈列展览:进行博物馆的日常陈列工作,展示内容的更新与维护,规划展览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处理,临时展览的规划布置;

(二)学术研究:进行西迁史料挖掘、西迁精神的专项研究,进行校史文化的研究与利用以及文化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三)藏品收藏: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实物的征集、收藏、管理、保护。包括征集具有反映交大校史和西迁精神的物品入藏,对藏品妥善保管和保护,对藏品进行编目建档,建立完善的藏品数据库和资料管理体系;

(四)社会教育: 向社会公众开展以西迁精神为重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作为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资源的共享和利用,进行网站、新闻推介,履行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博物馆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7名,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以举办者、职工代表以及有关单位推选提名,举办者推荐的方式产生。其中分校领导1名,馆内领导1名,学校各职能部门代表10名,职工代表3名, 社会人士代表2名(包括政府部门代表1名、校友代表1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修改博物馆章程;

(二)制订、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博物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制订、审议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确保博物馆能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四)支持博物馆通过研究客观准确地诠释和传播有关藏品及文物的知识;

(五)根据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议和批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六)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对博物馆重大财务支出、募集资金、增加开办资金等事项行使决策权,监管博物馆财产,确保博物馆拥有独立、稳定的财产权;

(七)审议、批准、监督博物馆征集、接受捐赠和处置藏品的有关方案,监督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确保博物馆藏品

妥善管理和有序传承;

(八)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九)审议本馆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十)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拟定下届理事会组织

方案,主持理事会换届事宜;

(十一)决定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在博物馆终

止时负责拟定藏品及财产处置方案;

(十二)为博物馆运营筹集保障经费;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

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藏品注销及处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理事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博物馆聘任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馆内设机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博物馆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不少于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监督理事会、馆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

设置内部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能如下:

(一)馆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务、对外联络与接待、文电与档案、督促督办、校内协调、会议组织、安全管理、资产设备设施维护与维修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宣传教育部。职能:负责日常讲解、讲解培训、社会教育、媒体宣传及组织讲座、论坛、培训等宣传教育工作;

(三)展陈研发部。职能:负责陈列展览、藏品征集与保管、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文创产品研发与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西安交通大学校长,由法定代表人推荐分管校领导进入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证书的非国有博物馆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藏品管理与展示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露使命和服务于公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

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藏品主要类别如下:

(一) 历史档案类,主要是西安交大档案馆馆藏历史档案;

(二) 资料类,主要是西安交通大学相关的教材、教案、

手稿、论文、著作;

(三) 证章类,主要是西安交通大学相关的毕业证书、科

研获奖证书、各类社会聘书、工作证、会员证等;

(四) 器械设备、教具类,主要包括教学设备、教具、教

师的研究成果等;

(五)生活用品类,主要包括西安交大教职员工以及校友当时在校的生活用品。

第二十九条 本博物馆藏品取得方式包括:

(一)接受捐赠;

(二)学校档案馆馆藏;

(三)依法征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不接收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三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标准为

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

整记录,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

藏品账目及档案、文物藏品档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馆长对藏品安全负责。馆长、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博物馆对藏品注销从严掌握、谨慎处理。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不够本馆收藏标准的;

(二)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博物馆注销藏品,需由馆长提出申请,组

织专家组评估,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

注销文物藏品,应严格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博物馆对已注销的藏品,可通过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等方式依法处置。

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应当与注销藏品申请一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

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

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处置方案、处置结果等全部记录,

须永久妥善保存。

第三十九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

他形式的补偿、收益,仅限用于本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和保护,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十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藏品信息和知识。依

托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知识

传播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10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博物馆经费来源:学校自筹、社会捐赠及国家配比。

第四十三条 本博物馆不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

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与博物馆性质和宗旨相冲突,

必须保证对相关工作项目(陈列、活动)的内容及完整性的控制,不能有损于博物馆标准,不能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博物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博物馆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四十五条 本博物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馆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的需要,

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和招募志愿者。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在理事会关于博物馆终止的决议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终止后,藏品仍为学校所有。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

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并报经学校审批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