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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西迁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0    点击量:

为丰富交大西迁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馆藏,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博物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博物馆捐赠实物藏品,且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藏品征集主要范围:

(一)各个时期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党建、校园文化生活、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及收藏、研究、展览价值的照片、材料、音像制品、教材、教具、教学设备,工作、学习和生活用品等实物。

(二)各个时期我校领导、专家、学者、教职员工及杰出校友的论文、著作、笔记、书信、手稿、回忆录、重要报告、题词、奖章、奖状、证章、聘书、任命书、委任状及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相关物品等实物。

(三)各个时期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我校进行的专题报道及重要评价的报刊、杂志和出版物等。

(四)有关创新港建设和发展的照片、材料、音像制品、实物等。

(五)其他以上未涉及、但能够反映我校各时期发展建设的重要相关实物资料。

第三条 藏品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或有偿捐赠。

(二)移交。接收学校各部门,社会各类组织移交的藏品等。

(三)调拨。接收各收藏单位调拨藏品。

(四)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条 藏品征集程序

(一)捐赠人向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博物馆组织人员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博物馆向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

第五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鼓励和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三)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第六条藏品入藏

藏品征集到馆后,相关责任人对藏品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研究利用与陈列展示,展出时并注明捐赠人信息。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博物馆积极需积极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交大西迁博物馆负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